即日起,我市交管部门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的生命安全,骑乘电动自行车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新华道与卫国路交叉口,看到交警八大队民警正在开展治理行动。记者在现场观察一段时间发现,在此经过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多数都能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但也有个别驾驶人没有佩戴头盔,执勤民警对这些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进行教育,并让他们关注小程序进行“安全驾驶问答”。
据了解,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交警八大队宣传中队长安胜利提醒广大驾驶人、乘车人,为了出行安全,驾乘电动自行车,请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头盔。